山东丨新版电力市场规则:新能源(含配建储能)“报量报价”参与现货
5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
市场成员方面:
文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
经营主体以交易单元为单位参与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
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原则上以项目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独立新型储能以场站为交易单元参与,分布式储能以项目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可聚合各类资源(含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力用户等),形成聚合单元,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其中,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参与绿电交易,需明确新能源项目。
分布式电源以项目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新型储能充放电功率和持续充放电时间应符合参与相应市场的技术条件。原则上,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5MW,分布式储能充放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1MW。其中,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独立储能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2小时,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15分钟。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聚合单元类型分为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储能类聚合单元、负荷类聚合单元。
储能类聚合单元,单个聚合单元资源总容量不低于1MW。可聚合范围包括:公共电网连接点在 10(6)千伏以下或装机容量10MW以下的分布式储能。其中,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单个聚合单元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单个聚合单元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15分钟。
全电量负荷类聚合单元,聚合可调节电力用户(含用户侧储能)全部电量;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聚合可调节电力用户(含用户侧储能)调节电量,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可调节能力暂定为不低于1MW、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1小时。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可选择以削峰或填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
价格机制方面: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发电侧主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含相应市场运行费用)、市场化容量补偿价格、煤电容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构成。其中,经聚合参与批发市场的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等电能量价格执行其签订的聚合服务合同价格。
现阶段,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虚拟电厂储能类聚合单元的用电侧以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其他用户侧主体暂以统一结算点现货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
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方面:
发电侧主体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按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占比进行分配。
发电侧主体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全网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发电侧主体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全网发电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
其中:全网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 ×(省内发电侧市场化电量-新能源机制电量)
全网发电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Σ当月发电侧主体日市场化可用容量/当月总天数
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化可用容量方面: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日市场化可用容量=储能电站核定放电功率 × K × H / 24,K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系数,H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等效小时数。
日可用系数K=电站当日运行及备用状态下的小时数(计划检修、临故修时间不计入)/24
日可用等效小时数H为电站核定放电功率下的最大连续放电小时数。
此外,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电源日可用容量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储能日可用容量参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发电类和储能类聚合资源,按照资源类型计算可用容量及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
中长期市场方面:
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需明确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交易双方可自主选择实时市场或日前市场任一节点或统一结算点作为中长期结算参考点。
现阶段,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集中交易的中长期结算参考点暂选为实时市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
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履约比例须满足国家能源安全保供要求。
现货市场方面:
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以交易单元为单位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过渡阶段,可自愿选择参与日前市场经济出清。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虚拟电厂等)可选择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或按日仅参与电能量市场或辅助服务市场。
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和分布式储能。其中,分布式储能可独立或以聚合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以聚合单元为单位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虚拟电厂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未申报的,默认不参与现货市场。
分布式新能源(含配建储能)以独立或聚合方式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或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
辅助服务市场方面:
辅助服务市场暂只开展调频(二次调频)辅助服务、爬坡辅助服务的集中交易。适时开展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采用基于调频里程的单一制价格机制,按效果付费,调频费用根据出清价格、调频里程、性能系数三者乘积计算。
调频里程价格上下限分为12元/MW、0.1元/MW。
新型经营主体按自愿原则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联合出清。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时,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暂独立出清。
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储能类聚合单元等储能类资源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时,需在日前可靠性机组组合及发电计划申报的可调功率和荷电范围基础上预留功率和荷电量(SOC)。
计量结算方面:
电力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发电侧主体以交易单元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现阶段,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虚拟电厂储能类聚合单元的用电侧以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其他用户侧主体暂以统一结算点现货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
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成本补偿费用纳入范围。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指定运行日结束时刻的荷电状态期望值或调用独立新型储能,且按调度指令执行的电站,若调用期间实时市场充放电收益为负时,则给予运行成本补偿。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
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山东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工作部署,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保障山东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依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总结分析近期山东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及相关经营主体对《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的通知 》(鲁监能市场规〔2025〕57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市场运营机构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规范开展信息披露、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调度运行等工作,加快技术支持系统改造,并按照《规则》要求,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相关执行细则。其中,日内市场按需启动、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出清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方式、局部市场力监管等涉及技术支持系统改造的条款,待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完善后执行,原则上不晚于2026年7月1日。
二、请市场运营机构持续强化市场运营监测和风险防控,持续开展市场运行情况评估,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监测系统功能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针对异常交易行为开展定制化日报、月报功能开发,提升异常交易行为识别预警能力,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报告。
三、请电网企业做好计量抄表等工作,按时提供计量数据,确保交易结算质量,及时足额进行电费结算。按照国家和山东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代理购电业务。
四、请市场运营机构加强《规则》宣贯培训,引导经营主体增强合规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各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电力用户要深入学习《规则》,做好风险研判,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自觉杜绝违规交易行为,主动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平稳、高质量运行。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市场参数、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并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
附件:《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
联系电话:0531-67800757、67807898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 | 《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工作部署,依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山东电力市场建设与运营秩序,保障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2026年4月修订版规则”)。
问题一:修订背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为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建设要求,保障新能源全量入市工作平稳落地实施,山东能源监管办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2025年12月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规〔2025〕57号)。围绕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量参与市场新形势,系统性开展市场规则适应性调整,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框架,优化日前市场组织模式,健全日内交易运行机制,规范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管理,调整机组运行成本补偿政策,同步建立发用两侧双边报量报价交易模式,推出多项创新型市场机制,探索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参与的电力市场运行体系。
为及时防范化解市场运行各类潜在风险,保障市场运行秩序稳定,按照“边运行、边监测、边完善”的工作原则,自2026年1月1日实施首日起,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有关经营主体组建电力市场运行分析专家组,建立周度分析、月度总结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跟踪规则落地执行情况,集中分析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聚焦核心机制优化、堵点问题破解,形成问题完善方案后广泛听取市场各参与方的意见建议,同步开展市场规则修订工作。经多轮集中研讨论证、充分吸纳市场运行实践经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合理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山东省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
问题二: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如何衔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规则体系要求?
本次规则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结合山东新能源全面入市、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参与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聚焦市场规则衔接适配、新型主体入市标准、交易运行机制优化、费用分摊结算调整、市场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针对性对独立储能及虚拟电厂市场参与、偏差费用分摊、辅助服务结算、市场力监管等重点内容开展系统性调整优化。
在衔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方面,本次修订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要求,重点对现有规则相关条款的表述措辞、内容界定及合规口径进行统一规范,优化完善了市场成员管理、中长期交易运营、市场风险防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相关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确保山东电力市场规则与国家顶层改革制度口径一致、合规统一,全面衔接国家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
问题三:本次修订如何为储能及虚拟电厂等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市场制度保障?
立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聚力培育电力领域新质生产力,适配新型储能、虚拟电厂业态模式新、技术类型多、运行特性差异化的发展实际,分类明确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不同交易品种的技术标准和参与方式,适应相关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需求。
一是分类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不同交易品种的技术标准。统筹新型经营主体技术条件和市场运行实操性,其中,参与电能量市场的新型储能连续充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新型储能连续充放电时长不低于15分钟。
二是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和配建储能作为整体参与市场的方式。聚焦实际运行中的堵点,进一步强调新能源场站及其配建储能、火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熔盐储能及电锅炉等)全流程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申报、出清、调度和运行。同时,兼顾市场管理规范性与主体运营灵活性,明确附属调节设施可灵活选择挂接机组。
三是优化储能多交易品种协同参与机制。针对储能同步参与电能量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SOC控制衔接困难等实际运行问题,支持储能可灵活自主选择参与市场方式。储能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运营能力,既可以选择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也可选择按日仅参与电能量市场或辅助服务市场,提升灵活性调节资源参与市场的灵活性。
四是健全虚拟电厂全流程市场参与机制。从节点挂接、资源变更、费用疏导三个关键环节优化完善,简化资源变更流程,提升资源配置灵活性,明确虚拟电厂负荷侧削峰调节考核时的运行管理要求和费用分摊方式,保障虚拟电厂规范有效调节。
问题四:本次修订对市场费用分摊机制有哪些完善?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完善电力市场费用传导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计算公式。立足日前市场经济出清环节为经营主体自主决策形成的合同,对应盈亏收益或亏损风险应由主体自行承担,运行成本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中不再考虑日前市场电能量电费,进一步厘清成本补偿权责边界。二是调整优发超出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分摊方式。将优发超出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由所有发电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调整为由未参与电能量市场的上网电量和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照当月结算电量比例分摊。
问题五:本次修订在市场力监管方面有哪些优化?
针对山东局部地区存在阻塞、部分经营主体可能利用市场力操纵节点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重点优化了区域市场力监管的触发条件和监管标准,进一步强化局部市场力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本次修订如何推动日内市场更贴近实际运行需求?
为有序衔接日内市场定时开市和按需开市的运行模式,提升日内市场出清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次修订将新能源场站功率预测、全网用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的上报频率,由每日2次调整为逐小时上报,为日内市场出清提供更及时、精准的数据支撑,推动日内市场运行更贴合电力系统实际运行需求。
问题七:下一步将重点从哪些方面持续完善优化电力市场规则与运行体系?
山东能源监管办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市场运营机构扎实推进规则的宣传解读与落地执行工作,督促其规范交易组织流程、优化业务办理环节、健全技术支持系统功能,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同时,组织市场运营机构持续强化市场运营监测与风险防控,常态化开展市场运行情况评估,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机制,强化电力市场监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各类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为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