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5〕875号)等文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61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工商业非电网直供,是指商业综合体、物业等非电网直供主体(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向电网购电后,再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终端用户转供电力的供电模式。非电网直供涉及面广、终端用户情况复杂,虽然我省持续推进“转改直”工作,但受制于产权归属等客观条件,短期内难以全部改造为“电网直供”,现阶段“非电网直供”仍是工商业供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转供电主体普遍存在通过转供电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成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个体工商户电费负担的难点堵点。近年来,为打通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的“最后一公里”,我委持续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政策。2022年制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建立了“明确损耗率上限12%、统一到户电价计算公式”的制度框架。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显著,切实保障了终端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优化营商环境。随着全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非电网直供环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严格履行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确保科学、规范、可行。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对于后付费用户,明确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按转供电主体当月与电网结算的平均电价,叠加合理损耗后确定。对于预付费用户,转供电主体可从2种电费收取模式中选择1种执行。一是“预购电价+定期清算”模式,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按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价格叠加12%损耗确定,转供电主体定期退补差价;二是“历史均价+无清算”模式,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上年度与电网实际结算电价,叠加合理损耗后直接作为当年电价结算标准,不再清算退补。
(二)规范各环节电价政策。一是明确非电网直供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超出部分由转供电主体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解决。二是多层级转供的,终端用户承担损耗最高不超过12%,未明确分摊比例的按转供电主体数量平均分摊,杜绝重复计损。三是转供电主体(或第三方)建设分布式能源、储能等设施的收益由产权单位享有,不计入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环境下建设充换电设施的,设施损耗应列入服务费,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四是有绿电需求的转供电主体,可通过承诺承担全部环境溢价的方式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相关环境溢价全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不得转嫁至终端用户。
(三)抓好各项政策落地实施。要求转供电主体如实记录电量、电价、电费信息并主动公示,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