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年度电力零售签约预热启动!最新发布《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修订稿)》
10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修订稿)》(鲁发改价格〔2026〕712 号),通知围绕电力零售市场规范运行、价格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建设、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证明资料提报】零售用户拟放弃“价格封顶选项”的,应在零售合同签约时选择不勾选,并向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自愿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书》(模板见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价格政策专题培训。 非电网供电主体拟放弃“价格封顶选项”或者参加绿电交易的,应事前获得其服务的全部终端用户授权或者自主承担全部环境溢价。 其中:放弃勾选“价格封顶选项”时,除提交《自愿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书》外,还需提交《非电网直供主体终端商户明细》和所有商户出具的《同意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授权书》(模板见附件2、3);参加绿电交易时,需提交《非电网直供主体终端商户明细》和所有商户出具的《同意参与绿电交易知情授权书》(模板见附件4),或者《关于自行承担绿电环境溢价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 【走访核查】零售交易组织前,各地根据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的名单开展走访核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是否存在非电网直供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服务的终端用户是否超出申报授权数量;授权放弃勾选“价格封顶选项”、参加绿电交易的终端用户,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抽查);需要核实的其他事项。 【政策培训】年度零售交易组织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开展价格政策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封顶机制政策解读、用户降低电价建议途径等。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在当地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分会场,经现场确认身份后全程参加。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 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6〕71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576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化改革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范电力零售市场的重要意义。电力零售市场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是保障终端用户合理权益,打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零售市场的关键环节。本次实施细则修订充分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运行情况,从优化价格封顶机制、加强重点关注用户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畅通了批发与零售价格传导。各市、各单位及有关市场主体要深刻认识加强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价格风险防控各项制度机制。《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修订稿)》,构建了以“价格封顶机制、重点关注用户管理、价格预警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为有机整体的价格风险防控体系,目的在于推动批发市场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保障电力零售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各市、各单位及有关市场主体要准确把握各环节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密切关注相关市场信息,切实提高价格风险防控能力水平。 三、切实凝聚零售市场监管工作合力。打造规范有序的零售市场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协同发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按照细则及前期工作安排,扎实做好实地政策解读、组织价格政策培训等工作;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零售套餐管理,做好零售交易组织、重点信息公开、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有关市场主体要在电力市场建设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丰富用户选择、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全省电力零售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9月21日 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零售市场】本实施细则所称零售市场,是指售电公司(含虚拟电厂,下同)和电力用户(即零售用户,以户号为统计单元,下同)自主开展交易,协商确定电量、电价、曲线等交易条款的市场环节。 第三条 【零售合同】本实施细则所称零售合同,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标准化零售套餐交易或双边协商零售交易方式签订的,明确电量、电价、电费等权责的合同统称。 第四条 【风险防控】本实施细则所称风险防控,是指通过支持用户自愿选择封顶价格、加强重点关注用户管理、建立价格预警机制、主动公开价格信息等方式,防范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维护终端用户合理权益。 第五条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职责】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规范主体账号及注册信息管理,对账号实名信息与主体法人信息一致性、联系人信息唯一性等开展定期核验(例如,在零售合同签约确认、《零售交易合同签约知情书》上传等环节加入人脸识别等核验方式),按要求开展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工作,建立售电公司清单台账,健全市场风险预警及突发情况处置流程,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及预警信息等。 第六条 【电力市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举和议事机制,健全电力市场交易问题纠纷反映与协商调解机制,为经营主体及时提供纠纷调解、法律援助。 第七条 【零售用户义务】零售用户应具有风险意识,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法人实名认证,及时维护授权联系人信息,确保注册信息完整准确,进行意愿认证后再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应妥善保管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登录账号、密码及电子签章等,不得随意泄露或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第八条 【售电公司义务】售电公司要根据《价格法》《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主动披露零售套餐信息,依法保障零售用户合理权益。 第二章 零售套餐和价格封顶机制 第九条 【零售套餐比价】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应具有零售套餐比价功能。零售用户可通过填写签约周期、分时用电比例等信息,获得按照用户用电曲线自动生成的零售套餐估算价格,估算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展示。支持第三方依托交易中心公开信息,开发更贴合中小用户体验的零售套餐比价小程序,协助中小用户高效完成套餐比价与筛选。 第十条 【零售套餐公开】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规定,披露零售套餐信息。其中,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公示标准化零售套餐时,应同步公开零售套餐的签约用户数量及历史电量,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第十一条 【零售套餐管理】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签订的标准化零售套餐签约电量,对其双边协商零售签约电量实行动态比例管理。售电公司标准化零售套餐交易签约电量,暂作为其双边协商零售交易签约电量上限。上一自然年度用电量0.5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交易单元,下同),其用电量不纳入动态比例管理电量统计。 第十二条 【设置价格封顶选项】现阶段,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全部类型零售套餐中,设置零售用户价格封顶选项(初始默认为用户勾选执行)。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套餐时,可对是否执行价格封顶条款进行自主选择。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勾选执行情况对零售用户的电能量电费及套餐偏差考核费用(不含绿证部分结算费用)进行封顶计算。 第十三条 【封顶价格构成】零售用户封顶价格,主要包括电能量及日清市场费用参考价格、封顶价格上浮数值以及月结市场费用分摊均价。计算公式为: 其中: 第十四条 【电能量及日清市场费用参考价格】零售用户电能量及日清市场费用参考价格,按照零售市场当月每天每小时参考价格与零售用户对应时段用电量加权平均计算形成。计算公式为: 其中: 第十五条 【零售市场参考价格】零售市场当月每天每小时参考价格( 其中: K为折算系数,现阶段取1。如一定时期内山东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未实现有效收敛,按以下方式计算: 其中: R2为用户侧中长期电量占比允许下限系数。 第十六条 【封顶价格上浮数值】封顶价格上浮数值 第十七条 【月结市场费用分摊】月结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均价,是指用户侧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现阶段取值为0。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均价需启用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相应结算流程时间节点可顺序延后。 第十八条 【封顶电费计算公式】零售用户封顶结算电费,是指零售用户封顶价格与用户当月结算电量(不含跨月退补电量)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其中: 第十九条 【封顶电费计算】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月按用电户号计算封顶价格及封顶结算电费。根据零售用户套餐信息、计量数据等信息,按用电户号计算零售用户套餐结算费用(仅含电能量电费及套餐偏差考核费用,不含绿证部分结算费用,下同)。 第二十条 【零售用户电费结算】选择执行价格封顶机制的零售用户,按用电户号计算的当月套餐结算价格超过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电费;未超过时,按照套餐约定方式结算电费。未选择执行价格封顶机制的零售用户,按照零售套餐约定方式结算电费。 第二十一条 【批发—零售价格传导】为实现批零价格信号高效传导,构建规范透明的交易体系,市场条件具备后建立与现货价格联动的零售价格传导机制。售电公司应至少提供固定价格套餐、分时价格套餐与现货价格全额联动套餐,在套餐中明确收益上限和超额收益部分分成比例,由用户自行选择,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制定封顶价格机制。 第三章 重点关注用户 第二十二条 【重点关注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用户(上一自然年度用电量小于0.5亿千瓦时)、放弃或拟放弃勾选“价格封顶选项”的用户,以及参加绿电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暂定为重点关注用户。 第二十三条 【非电网直供】非电网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场所的经营者,终端用户一般为在上述场所中营业或生产的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终端用户电费一般向非电网供电主体缴纳。 第二十四条 【非电网直供主体名单】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网企业,根据用户注册信息、用电数据等,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确定并公布非电网供电主体名单。对纳入非电网供电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移出。名单之外企业经调查核实为非电网直供主体的,自动纳入名单。 第二十五条 【证明资料提报】零售用户拟放弃“价格封顶选项”的,应在零售合同签约时选择不勾选,并向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自愿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书》(模板见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价格政策专题培训。 非电网供电主体拟放弃“价格封顶选项”或者参加绿电交易的,应事前获得其服务的全部终端用户授权或者自主承担全部环境溢价。其中:放弃勾选“价格封顶选项”时,除提交《自愿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书》外,还需提交《非电网直供主体终端商户明细》和所有商户出具的《同意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授权书》(模板见附件2、3);参加绿电交易时,需提交《非电网直供主体终端商户明细》和所有商户出具的《同意参与绿电交易知情授权书》(模板见附件4),或者《关于自行承担绿电环境溢价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重点关注用户管理】对重点关注用户实施清单管理。零售交易组织前,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将相关名单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并向社会动态更新、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走访核查】零售交易组织前,各地根据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的名单开展走访核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是否存在非电网直供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服务的终端用户是否超出申报授权数量;授权放弃勾选“价格封顶选项”、参加绿电交易的终端用户,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抽查);需要核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策培训】年度零售交易组织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开展价格政策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封顶机制政策解读、用户降低电价建议途径等。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在当地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分会场,经现场确认身份后全程参加。 第四章 价格预警机制 第二十九条 【预警机制】在电力零售市场,通过设置价格预警阈值、市场价格分析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价格异常行为,防范市场价格风险。 第三十条 【预警阈值】在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标准的价格预警阈值。价格预警阈值作为市场参数,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计算并按程序发布。 第三十一条 【价格分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定期统计分析零售套餐价格(含已签约的多年期零售套餐价格)。 第三十二条 【价格预警】当出现零售套餐价格超过预警阈值等异常情况时,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预警响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价格异常行为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开渠道】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e-交易”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常态化披露相关市场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开内容】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披露的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售电公司违约情况、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售电公司经营情况、风险提示内容等。 第三十六条 【量价公开】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应公开的量、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批发侧结算电量及结算均价、零售侧结算电量及结算均价、发电上网电量及上网均价(分电源类型)、用户平均到户电价、售电公司批发侧及零售侧结算均价、各类型套餐签约用户数量及结算均价、零售套餐联动基准价格、零售市场参考价格、零售套餐价格、封顶价格上浮数值等。 第三十七条 【风险提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定期发布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关注用户名单,按月动态公布未勾选价格封顶用户实际结算与按封顶价格测算的电价对比,未执行价格封顶用户数量占比由高到低前10%的售电公司名单,零售套餐实际结算均价与按照零售套餐参考价格计算的结算均价(含市场运行费用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差值由高到低前10%及后10%的售电公司名单。 第三十八条 【行业用电特性分析】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分行业用户用电成本与用电特性分析,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用电交易电价平均水平、典型用户(较高、较低)用电特性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纠纷申诉】零售用户对零售合同签订过程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发起合同纠纷申诉,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说明,并主动与用户协商解决。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定期披露电力零售合同纠纷申诉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履约保函】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密切关注经营主体履约保函、保险额度等信息。经营主体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应及时通知补足,未及时补足的,应对经营主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自愿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书 2. 非电网直供主体终端商户明细 3. 同意放弃价格封顶保障知情授权书 4. 同意参与绿电交易知情授权书 5. 关于自行承担绿电环境溢价的承诺书 (2026年9月21日印发)为当月零售用户封顶价格;
为零售用户当月电能量及日清市场费用参考价格;
为封顶价格上浮数值;
为当月月结市场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i日t时段零售市场参考价格;
为零售用户当月i日t时段实际用电量。
),根据当月用户侧(仅包括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下同)中长期、现货市场量价以及当日市场费用分摊数据计算形成。计算公式为:
为当月i日t时段零售市场参考价格;
为当月i日t时段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
为当月i日运行成本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按照当日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承担的总运行成本类市场运行费用(含虚拟电厂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削峰时段调节电量电费)与其日清分时电量总和的商值计算;
为当月i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按照当日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承担的总辅助服务费用与其日清分时电量总和的商值计算;
为当月i日中长期合约电费平均价格: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中长期净合约电量;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中长期合约加权均价;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中长期结算参考点实时电价按照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加权平均值;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实际用电量。
为当月中长期市场与实时市场的平均差价,由按照市场规则计算的当月用户侧省内中长期合约电费与中长期净合约电量的比值确定;
为用户侧中长期、现货价格收敛门槛值,需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为当月用户侧结算电量(不含跨月调整电量);
为当月用户侧中长期净合约电量;
暂定为0.006元/千瓦时(含税),根据电力市场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P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承担的总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日清分时电量总和;
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大于0的用户侧主体数量,占当月用户侧主体实际结算总数量的比例;
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大于0的用户侧结算电量,占当月全市场用户侧实际结算电量(均不含跨月调整电量)的比例;
为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均价启动门槛比例,需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为零售用户封顶结算电费;
为零售用户当月结算电量(不含跨月退补电量)。
附件1-5.pdf




